一、《實施方案》出臺背景和意義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印發支持唐山高質量發展總體方案的通知》(發改地區〔2023〕334號)提出“除兩高項目外,探索試行部分重大項目‘容缺后補’審批機制”。為緊緊抓住國家發改委等中央部委支持唐山高質量發展的寶貴契機,市行政審批局結合相關部門起草了《關于試行部分重大項目“容缺后補”審批機制改革實施方案》,于5月31日經市政府16屆第41次常務會討論審議通過。
二、《實施方案》實施范圍
適用于納入省、市重點建設項目清單中的非“兩高”項目,以及國債、專項債等爭取上級資金的項目,在生產運營(含試運行)前辦理的政務服務事項、政府內部管理事項。
三、《實施方案》主要內容
一是實施“能容則容、先容后補”。各級各部門在審批條件、審批材料、要素保障尚不完備,但不直接影響出具相關證照(批準文件)、事中事后監管的情況下,采取“容缺后補”審批模式,減少材料等待、指標交易、報告修定等審批跨度用時。具體方式包括“申報材料”“要素指標”“專家復審”“材料替代”等4個方面實施“容缺后補”。
二是實施“守信踐諾、承諾即入”。要嚴格按照審批程序,在項目單位符合信用條件基礎上,按部門制定統一的“容缺后補”條件和標準,企業作出相應承諾后,部門核發相關證照。同時,項目單位應在承諾期限內將容缺的材料補齊補全;在項目發生致使前后手續產生重大變化等情形的,應及時辦理相關變更或撤銷等手續,因變化產生的風險及產生的相關費用由項目單位自行承擔。
三是堅持“守正創新、審管銜接”。將“容缺后補”審批模式與“拿地即開工”“承諾即開工”“分階段核發施工許可”等既有改革政策疊加運用,拓展審批改革范疇,堅守審批和監管紅線,凡是在審批中容缺的內容,均應確定補正時限、逾期措施和監管措施,實現審批和監管有序銜接,提高行政效能。對未按規定時限補齊補全相關材料的,實施違諾懲戒,違諾單位一定期限內不再適用“容缺后補”機制,并按規定在相關領域予以限制。
三、其他需說明的內容
《實施方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2年。